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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劳动者离职时可否获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20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即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

被告张宝自2010年6月1日起入职原告西安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告经营管理的高陵区泾渭上城小区物业处工作,工作期间原告没有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将该物业项目及员工整体移交给陕西鸿聚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后被告于2016年11月6日从鸿聚实业离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被告劳动关系解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619元。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原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并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6.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被告主张经济补偿金16900元,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劳动者离职时可否获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因为原告西安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张宝可以因此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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