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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离职可获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56

案例简介:被告张宝自2010年6月1日起入职原告西安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管理的高陵区泾渭上城小区物业处工作。在任职期间,原告未依法为张宝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0月1日,原告将该物业项目及员工整体移交陕西鸿聚实业有限公司负责。随后,张宝于2016年11月6日从鸿聚实业公司离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张宝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619元。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张宝缴纳社保,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张宝在原告处工作6年,故应支付6.5个月的经济补偿。其主张的16900元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离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因原告未为张宝缴纳社保,张宝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即按工作年限支付相应月工资。综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下离职,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劳动法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可靠的解答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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