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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法院判决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68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25日,马某进入硅胶公司担任操作员。2007年3月至2009年1月期间,马某与硅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正常,公司为其办理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并按月支付工资。2008年7月30日,马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同年8月29日,硅胶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一份由原硅胶公司于2008年1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1月24日至2009年1月23日。马某被认定为工伤,并随后办理了综合保险的工伤待遇理赔手续。2009年1月10日,硅胶公司向马某发出续签合同通知,明确告知其原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1月23日24:00到期,要求其在2009年1月15日17:00前到人事处续签,逾期视为放弃。马某确认该通知后,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法院驳回了马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关于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法院认为,硅胶公司提供的续签合同通知已由马某签字确认,其中明确列出了原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且与公司提交的讼争劳动合同的有效期相吻合,说明马某对存在该份劳动合同的事实是知情的。此外,在讼争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马某曾发生工伤,公司亦向劳动保障局提交了该份合同作为工伤认定依据,表明公司已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没有必要提供一份其明知并非马某本人签署的合同,可以推定公司主观上已确信该合同为马某本人签署,不存在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基于此,法院认为马某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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