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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熊某案解析与法律依据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32

案情简介:
原告熊某于2011年12月开始在被告昆明某洗涤有限公司从事洗衣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6月27日凌晨,熊某在操作洗衣设备时,右前臂被机器卷入,造成开放性创伤、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及右肘关节脱位。事故发生后,被告立即将其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治疗,后于2012年7月4日转院至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2012年7月16日病情稳定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被告已全部支付。出院后,熊某在家休养,被告仍按月支付其工资1600元,直至2013年8月。经法医鉴定,熊某构成七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用25000元,但被告仅愿意赔偿20000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因此,熊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院经审理后,裁定熊某与昆明某洗涤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熊某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熊某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作如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本案中,熊某自2011年12月起在被告公司工作,其从事的洗衣工作属于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并按月领取工资。熊某提供的工资表能够证明被告按月支付其工资,且金额固定。因此,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熊某与被告之间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法院据此支持了熊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需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除工资支付凭证外,还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保缴纳记录等;
2. 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3. 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关系的认定在劳动纠纷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因此,建议劳动者在工作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遇劳动法权益纠纷,可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法邦网劳动法律师团队可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指导,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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