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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时间争议中举证责任如何划分?公司需承担举证义务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26

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11月30日进入万邦公司工作,但在其任职期间,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1日,张某以“待遇不合理”为由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邦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万邦公司则辩称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法院的判决,万邦公司应依法向张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员工何时入职,谁来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建立职工名册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中明确包含用工起始时间等信息。由于职工名册、招工登记备案等相关材料和证据均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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