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闭门店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解析与赔偿标准
案情简介:员工于2011年12月11日进入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作,双方于2012年1月2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2600元。后因公司计划关闭员工所在门店,遂与其协商调岗至天津另一门店工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7月4日,公司向员工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且员工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600元。员工随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400元,并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同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律师说法: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公司仅以门店关闭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因未完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必要步骤,导致解除程序违法,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战略调整时,如需调整员工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履行协商变更的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如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最准确、最有效的法律支持与指导。法邦专业劳动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