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社保补缴行政诉讼能否被受理?案例解析与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23日,张守炳入职深圳某能源公司。该公司自2005年4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12月19日,张守炳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提出申请,请求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补缴2002年12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并提交了身份证、参保明细等相关材料。社保局在审查后,于同日作出深(龙龙)保访不理字[2014]003号《深圳市社会保险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张守炳反映的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已超过两年,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4月2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并要求社保局对张守炳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被受理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用人单位两年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具有追缴权限。然而,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的是更早期间的养老保险欠缴问题,因此引发关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争议。
《社会保险法》作为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明确指出:“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高度重视。
然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相关立法相对滞后,加之处于经济转型期,新旧法规在衔接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理论层面,学界对社会保险费的“税与费”性质也存在不同观点。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有效维护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相关待遇的权利,尤其是对于为改革开放作出贡献、即将退休的老年劳动者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遇到社会保险相关法律问题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法邦专业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支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