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解除能否继续履行?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一名女性员工于2012年1月5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26日,因公司业务调整不再需要该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公司也依约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2014年9月15日,该员工在医院检查时得知自己已怀孕12周,遂以在签订协议时不知自己已怀孕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然而,原用人单位对此表示不同意。
律师说法:该员工是否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指出,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劳动者有权申请撤销该协议。
本案中,该员工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未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因为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该员工在签订协议时对协议的性质和后果并无误解,只是因疏忽未意识到自己已怀孕,因此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该协议应视为合法有效,员工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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