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未休年假工资,员工能否主张?劳动仲裁时效解析
案情简介:王某于2009年3月16日入职某网络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5月9日,王某提出辞职。由于在任职期间未休过年假,王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其自2009年3月16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共计37天的带薪年假工资。某网络公司同意支付2015年的未休年假工资,但认为王某要求2014年之前的年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且不同意支付2016年的未休年假工资。王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法院判决:仲裁委支持王某部分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03年10月首次参加工作,2009年2月15日前曾在某科技公司任职。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王某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未休年假的工资请求,驳回其2013年12月31日前未休年假的工资请求。
律师说法:员工是否可以主张未休年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则指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未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已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因此,年假工资并非基于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而是一种因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而应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实际上,用人单位需在支付正常工资的基础上,再额外支付200%的工资作为未休年假的补偿。
因此,年休假工资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而属于一般劳动争议,应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仲裁时效,即一年。
此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通常在一个年度内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如确需跨年度安排,可跨一个年度。据此,用人单位若未安排王某在2014年休年假,可在2015年安排;若2015年仍未安排且未支付额外工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王某主张2013年未休年假的2倍工资,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提出仲裁申请。由于王某于2016年5月才申请仲裁,其2013年12月31日前的未休年假工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依法不受保护。因此,仲裁委支持了王某2014年至2015年共20天、2016年4天的未休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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