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是否存在欺诈?法律解读与法院判决分析
案情简介:张某于2004年8月1日进入第一公司工作,岗位为营业员,后晋升为温州区域店长。由于其工作与生活地点均在温州,但社保关系却在杭州,给实际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张某于2012年6月22日与第一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随后于2012年7月2日与第二公司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由第二公司派遣至第一公司工作,派遣期限为两年。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二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张某的工作岗位和职务进行调整,且派遣期间社保关系已转移至温州。
2013年1月30日和3月25日,第一公司通过传真向张某发送了两份通知,内容分别为店长职责说明及办理入职手续的要求。2013年4月11日,第二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张某发出到岗通知书,再次要求其到岗报到,但张某仍未按要求到岗工作。2013年4月18日,第二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张某随后向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裁决,驳回了张某的申请请求。张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提出相关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首先,关于是否存在欺诈的可能性。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与第一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其次,张某在与第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第二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并继续在第一公司工作,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其对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的认可。此外,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转移社保关系,该目的已实现,因此合同本身并不存在欺诈问题。
至于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违约金,属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与欺诈或显失公平属不同法律概念。关于第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及员工手册来看,张某已签字确认其内容并表示同意遵守。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及职责由用工单位决定,且用工单位有权根据其工作表现、岗位需求及经营状况调整工资。因此,第一公司要求张某办理入职手续、遵守商场考勤制度等行为,均属于根据合同内容对张某岗位职责的合理调整,未损害其合法权益,张某应予以配合。
综上所述,张某在合同解除后未按要求到岗工作,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第二公司据此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以上即为“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中,是否存在欺诈的可能性?”的法律解读。如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拥有专业的劳动法律团队,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