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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未续签,能否要求二倍赔偿?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04) 浏览 151

案情简介:合同到期未续签

韩某在北京某公司工程部当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二倍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申请的证人刘某、宋某出庭证明在2008年六七月间曾经接到过公司人事部的电话,通知韩某去签合同,宋某将此通知转达给了韩某。

对于韩某不与公司续签的情况,该公司缺乏证据说明,因此该公司仍应负有提示韩某续签的义务,且直至韩某提出辞职时,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所以该公司向劳动者韩某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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