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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能否随意开除员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205

试用期内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非劳动者存在该法第39条以及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确需解除,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表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依据,即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案例分析: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李某入职三个月后,因频繁加班,患上重感冒,经医院诊断为传染性肝炎,需住院治疗。公司随即以李某患有传染性肝炎、即使康复也不适合原岗位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李某认为,其患病是由于加班所致,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通知并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1)李某患病时是否仍在试用期内?若在试用期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若已超出试用期,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解除条件?

首先分析第一个焦点:李某患病时是否仍在试用期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但不足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本案中,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应不超过两个月。然而,李某患病时已工作超过三个月,显然已超出试用期。因此,李某应被认定为正式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再依据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分析第二个焦点:李某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解除条件?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

因此,若公司要依据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李某确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2. 医疗期已满,且其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
3. 经过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岗位,李某仍无法胜任。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第3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长短应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一般为3至24个月。本案中,李某应享有至少3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公司应在医疗期满后,与李某协商变更岗位,若确实无法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且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试用期内被辞退的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面对解除通知时,应仔细对照《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判断公司解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如不符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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