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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医疗期规定解析:红斑狼疮职工能否调岗?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31

案情简介:某公司新员工在试用期一个月后转正,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然而,该员工仅工作两个月便因患红斑狼疮无法继续上班,期间仅办理了三月份的病假手续,病假材料不完整。经过三个月的医疗期后,员工基本康复,医生建议其避免熬夜、从事重体力劳动、接触刺激性环境、暴晒、承受过大压力以及感冒。员工希望返岗工作,但不愿继续在机房操作岗位工作,提出希望调岗至收银室。然而,公司目前编制已满,操作岗位属于技术性工作,人员较为紧缺,而收银岗位也已满员,无法安排。员工一直未销假,也未提供虚假信息,多次表示希望返岗并调岗,但公司未予同意,双方陷入僵持。在医疗期内,社保公司持续为其支付相关费用,工资也按60%标准发放。

律师说法:职工的医疗期是指其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若在24个月内仍不能痊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中的“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是对疾病严重程度的描述,并非指医疗期为24个月。医疗期的长短通常与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关,而非单纯以疾病持续时间计算。因此,即使属于特殊疾病,医疗期的确定仍需结合具体情况,由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共同决定。

此外,劳动部对“特殊疾病”的界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标准。例如,近年来抑郁症患者数量不断增加,而抑郁症作为一种精神疾病,是否应纳入特殊疾病范畴仍存在争议。对于病情较轻但难以彻底治愈的职工,是否适用特殊医疗期的规定,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医疗期的认定与管理涉及多方面因素,企业在处理员工医疗期问题时应依法依规,充分考虑员工的健康状况与实际工作情况。如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指导。法邦专业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支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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