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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被解雇,公司应支付哪些补偿?法律解读与实务建议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89

案情简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无法从事原工作,且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劳动者,医疗补助费应相应增加,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原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原医疗补助费的100%。

然而,劳社部发(2007)41号文件《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附件(二)中明确指出,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因与《劳动合同法》内容不一致,已被列为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尽管在多数法律检索网站上显示该文件仍为“现行有效”,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已处于“事实失效”状态。

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若主张医疗补助费,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如劳动者坚持要求,建议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以上是关于“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给予何种补偿?”的法律解读。如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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