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该给什么补偿?
案情简介: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社部发(2007)41号文件《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附件(二)“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第二条载明:“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修订理由为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律师说法:
有关医疗补助费的规定都集中在劳动部90年代发布的相关文件中,这些文件并未全部废止,但因与08年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所不一致,很多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都已经处于“事实失效状态”。对于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在诸多法律检索网站中查询的结果均是“现行有效”,但实际已经被劳社部发(2007)41号文件《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列为正在修订中。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医疗补助费应当予以拒绝,如果劳动者执意要求,可以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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