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 人事负责人可否主张二倍工资罚则
案情简介:人事负责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
2012年2月28日,马某入职原告天宇公司,任综合部总监职位,负责行政人事全面工作,职责之一是修订劳动合同条款,并组织全体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天宇公司曾要求马某组织全体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马某基于离职需要,利用本人主持人事工作的便利,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6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12年8月29日,马某以未与天宇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就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同年12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天宇公司支付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元,驳回了马某的其他申请请求。天宇公司不服,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不支付马某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人事负责人不应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
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原告的综合部总监,马某负有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其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失职行为所致,原告并无过错,马某不应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否则将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悖。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天宇公司不支付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
律师说法:人事负责人可否主张二倍工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白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被称为二倍工资罚则。近年来,用人单位人事负责人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人事负责人究竟可否主张二倍工资罚则呢?
鉴于人事负责人的职责之一就是代表用人单位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导致利益受损。既然其自身也是劳动者,他便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利用人事管理职权逃避签约责任,又在离职时主张二倍工资赔偿,则是一种试图从自己过错中获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故此种情形下,人事负责人不可以主张二倍工资罚则。
以上就是对“人事负责人可否主张二倍工资罚则呢?”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