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负责人未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2012年2月28日,马某入职天宇公司,担任综合部总监,负责公司行政人事的全面工作,其中包括修订劳动合同条款及组织全体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任职期间,天宇公司曾要求马某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马某因个人离职原因,利用其人事负责人身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同年8月29日,马某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于同年12月18日作出裁决,支持马某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赔偿金请求,驳回其加班费的主张。天宇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人事负责人不应因自身失职而获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该规定具有惩罚性质,旨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合同签订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马某作为天宇公司的综合部总监,其职责明确包括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他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自身失职所致,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若允许其因自身过错而获得二倍工资赔偿,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天宇公司无需支付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
律师说法:人事负责人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该条款常被称为“二倍工资罚则”。近年来,一些人事负责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人事负责人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其职责之一即为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若其因自身失职未履行该义务,又在离职后主张二倍工资赔偿,则属于试图从自身过错中获利的行为,与法律的立法宗旨及诚信原则相悖。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人事负责人无权主张二倍工资罚则。
综上所述,人事负责人若未能依法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不应因此获得二倍工资的赔偿。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劳动法相关问题的详细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