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如何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3年4月20日经他人介绍,前往位于庆城县桐川乡郭旗村的“镇302-111井”担任司钻工作,但其并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该工程为A公司承包的B公司2013年产建试油压裂项目,A公司将试油工程分包给C公司,C公司又将部分试油工程分包给D公司,而“镇302-111井”正是D公司承接的试油工程项目。2013年4月27日下午,王某在试油作业过程中被飞起的油管击伤。2014年4月15日,庆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王某与D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D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4年6月20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C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2013年试油工程结算清单等证据,可以确认D公司是C公司承包的A公司试油工程的分包商之一,“镇302-111井”属于D公司分包的工程范围。同时,李某某、缪某、康某三人出具的《证明》也证实王某是在该井场作业时受伤。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王某在D公司承包的井场工作,因此应认定王某与D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针对D公司提出的其仅为郑某个人承包工程代为结算工程款的主张,法院指出郑某为D公司股东,该主张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不能对抗第三人。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D公司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律师说法:
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其成立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劳动者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实际进行了用工。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从其法律特征出发进行综合分析:
1. **隶属性**: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人身隶属性,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安排,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 **国家意志主导性**:劳动法律关系虽由双方合同约定产生,但其本质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需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进行界定。
3. **实际劳动的产生性**: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后形成的,而非仅基于合同或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4. **风险承担的非独立性**: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对外不承担因劳动行为产生的独立民事责任,其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综上,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实际用工情况、管理关系、法律框架以及劳动者是否实际履行劳动义务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如需进一步了解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