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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负伤遭单位否认,确认劳动关系成关键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84

案情简介:
被告戢某某原为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于2014年7月10日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原定退休时间为2022年7月。2014年8月,戢某某开始在原告鹤岗鑫塔运输有限公司从事翻斗车司机工作。2015年8月17日,戢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原告为其垫付了相关医疗费用。此后,原被告就戢某某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产生争议。2016年6月13日,戢某某向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裁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确认原告鹤岗鑫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戢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法律并未禁止或否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双重劳动关系是予以认可的。原告主张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缺乏法律依据。如您有相关劳动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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