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负伤遭单位否认 确认劳动关系是重点
案情简介:应工负伤不被承认被诉法院
被告戢某某系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于2014年7月10日办理企业内部退养,退休时间为2022年7月。被告于2014年8月到原告鑫塔运输从事翻斗车司机工作,2015年8月17日被告在原告单位因事故受伤,原告支付了被告的医疗费用。原被告对被告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问题产生争议,被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裁决,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裁决不服,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存在法律关系
原告鹤岗鑫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戢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未达法定年龄内退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我国现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也没有双重劳动关系无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双重劳动关系是认可的,原告关于劳动关系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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