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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判决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76

**基本案情**
贾某自2012年1月1日起与某投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至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中约定,贾某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某投资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若违反该约定,应向公司支付六个月的薪资作为违约金。2012年10月18日,某投资公司向贾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称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营同类业务,违反了《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公司章程及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决定自该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贾某不服,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解除通知并恢复劳动关系,但仲裁委未予支持。贾某随后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某投资公司解除与贾某的劳动合同缺乏合法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关于贾某提出的恢复劳动关系请求,法院指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贾某原担任的总经理职位已由董事长兼任,客观上已无法恢复原岗位劳动关系。此外,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贾某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管理层职务,因此法院决定由某投资公司向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不再支持其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则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赔偿金。在本案中,由于公司董事长已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总经理,贾某继续担任总经理已无可能,且其被解雇也表明其与公司高层存在利益冲突,难以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因此,在恢复劳动关系不具备现实条件的情况下,贾某应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替代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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