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单位在12月31日前违法解雇员工是否需支付年终双薪?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25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8年10月3日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销售代表。2011年12月20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职位为华南区零售代表,工作地点在深圳,基本工资为2884元/月。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十三薪与12月份基本工资一同发放,员工个人承担相应的所得税”;“只有在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才有资格享受十三薪;年中入职的员工,若符合上述条件,其当年度的十三薪将根据入职日期按比例折算”。2014年12月15日,公司违法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随后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委于2015年2月5日作出裁决,支持其请求,公司需支付赔偿金48929.14元。2015年10月14日,王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的年终双薪,仲裁委于2015年12月5日裁决公司应支付年终双薪2992元。公司不服,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已离职,不符合领取年终双薪的条件,请求法院判令无需支付该笔费用。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员工手册》规定“只有在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才能享受十三薪”,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责任完全在公司。根据民法原理,若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无法在条件成就时履行相关义务,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王某2014年的年终双薪。王某的基本工资标准为2884元/月,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4年其基本工资仍为该标准,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采纳王某的主张,确认其2014年基本工资为3192元/月,据此计算年终双薪为2992元(3192元÷365天×249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2014年年终双薪2992元。

**律师说法**
单位在12月31日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年终双薪?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民法理论,单位在年底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其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双薪及其他年终奖的条件已经成就。在本案中,某食品公司于2014年12月中旬违法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导致其未能领取年终双薪。由于公司违法解除行为是造成王某无法在12月31日前在职的原因,因此应视为年终双薪的发放条件已满足,公司有义务向王某支付该笔费用。综上,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14年年终双薪2992元。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信息,欢迎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