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致员工损失是否需赔偿?劳动法解析
基本案情: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致员工无法入职新单位引发纠纷
2007年11月,李某入职某设备公司。2014年8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李某表示,其于2015年1月收到某咨询公司的录用通知,但由于设备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也未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其无法顺利入职新单位。为此,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设备公司赔偿其工资损失。仲裁裁决后,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员工有权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设备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与李某联系或直接送达离职证明,也未能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十五日内为李某办理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应对李某因无法入职新单位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指出,李某需对其因设备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而无法就业的因果关系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考虑到李某在2015年1月已知咨询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却直到2015年6月才通过仲裁和劳动监察途径要求设备公司开具,时间间隔较长,法院最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对赔偿金额进行了酌情认定。
律师说法: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致员工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书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因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就业并因此遭受损失,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离职时,设备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亦无法证明已向李某送达或办理了相关手续,存在明显过错。李某因未能及时取得离职证明而无法入职新单位,其损失与设备公司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设备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李某在权利行使上也存在一定懈怠,未能及时主张权益,故应适当分担部分损失。因此,法院对设备公司的赔偿数额进行了合理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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