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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需注意的六大关键问题及法院判决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133

案情简介:
李某自2007年9月14日起担任公司某某南师销售站站长,开始为公司提供劳动。2016年1月6日,因公司销售政策调整,李某不再担任站长,转而以个人名义独立经营农资业务,不再受公司劳动制度及纪律的约束,也不再接受公司的管理,同时不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公司自该日起停止向李某发放劳动报酬,并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实际终止。

2017年7月19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在2017年9月6日的仲裁庭审中,李某再次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公司亦当庭表示同意。因此,双方在庭审当天就劳动关系解除达成合意,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9月6日解除。

法院判决:
驳回公司某某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自2007年9月14日起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未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视为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尽管公司主张双方于2017年9月6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并未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明确一致的协议,因此公司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解除时,应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 **确认书的条款**:应明确协议书的签订目的,以及双方此前已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
2. **协商解除条款**:需突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确保解除程序合法有效。
3. **工资、奖金及经济补偿条款**:应约定用人单位已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奖金及经济补偿等款项,劳动者也已全额领取,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4. **保密条款**:在协商解除协议中再次加入保密条款,有助于保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确保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履行保密义务。
5. **无进一步纠纷条款**:该条款通常要求劳动者承诺不再就劳动关系解除事项提出任何诉讼或主张,有利于用人单位避免后续法律纠纷。但此条款一般在工资和经济补偿已结清的前提下签署,对劳动者义务影响不大。
6. **自愿签订条款**:强调协议书是双方基于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签署的,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案例分析。如您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劳动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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