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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法院判决解析与法律建议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148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5日,高某通过58同城平台入职壮志公司。然而,由于工作时间长、要求高以及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壮志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要求高某在家等待通知。2017年2月11日,高某再次入职,并于2017年3月6日辞职。在此期间,壮志公司未与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高某因此主张公司应支付其工资1665元,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31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壮志公司应向高某支付工资1598.4元。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劳动,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保障其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相关权利。本案中,高某主张其月工资为2000元,该主张与公司声称的每日工作不超过3小时、每小时15元的计算方式存在矛盾,但与高某所主张的工资数额较为接近,因此具有事实依据。壮志公司以高某每日工作时间较短为由,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但法院未予采信。

律师说法: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
承揽合同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成果为目的,合同标的为工作成果,而非劳动过程本身。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

本案中,壮志公司以招工形式雇佣高某,而非将其生产任务作为承揽项目交付,表明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壮志公司对高某进行管理,安排其工作任务,高某按公司要求完成送货等业务内容,公司亦向其支付工资报酬,因此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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