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未休年假?
案情简介:请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自2004年起,朱某在公司处工作,职务为客户关系部经理。2013年1月起,朱某在家休产假,又于2013年8月解除了朱某的劳动关系。朱某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加点,被告从未支付加班费,现在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5944.6元;2、支付朱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8636.02元;3、支付朱某2013年8月份工资12150元。
法院判决:一、公司给付朱某2013年8月1日至20日期间的工资7077.51元。二、公司给付朱某2012年、2013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0110.72元。
双方一致认可朱某2012年、2013年应享受休年假的天数均为10天。朱某主张其2012年、2013年均未休年假,要求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8636元。结合朱某认可其2012年5月10日至17日在法国旅游的事实,法院认定朱某2012年带薪休假6天(扣除法国旅游期间的周六、周日),未休年假4天。虽然公司在2013年1-8月份工资台账中将2013年7月5日至12日期间作为朱某的年假,但公司自认朱某休完产假后其未同意朱某恢复工作,因此法院认定朱某2013年未休年假。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未休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因此原告2013年1月1日至8月20日未休年假天数为6天(232÷365×10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2年、2013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0110.72元(10995.41元÷21.75天×(6+4)天×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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