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车祸受伤是否算工伤及工伤赔偿能否与民事赔偿并用
王超超是山东省荣城市城西镇政府农机管理站的一名职工。去年9月22日,他根据镇长助理的安排前往辖区徐家村联系收割机销售业务。在返回途中,王超超驾驶的摩托车与对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他耳鼻出血、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基本康复。而对方则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荣城市交警大队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王超超负次要责任。经调解,王超超需承担对方赔偿费用(总计4万余元)的30%,即12000余元;对方则需承担王超超医疗费用(近7000元)的70%,即5000余元。
王超超多次向单位领导提出诉求,要求单位支付对方的事故赔偿费用以及自己全部的医疗费用。然而,单位领导认为,由于王超超在事故中存在过失,导致对方死亡,因此事故赔偿费用应由其个人承担;对于王超超的医疗费用,单位也仅同意支付70%。王超超对此表示不服,遂向有关部门反映。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工伤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二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超超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对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依据该文件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对方已赔偿了部分医疗费用,单位则不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在本案中,若对方已支付70%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应由单位承担;若对方未支付,单位可先行垫付,待王超超获得赔偿后予以追偿。
至于民事赔偿部分,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王超超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因此民事责任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