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没签劳动合同时发生工伤,民事赔偿能否与工伤赔偿并用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6-06) 浏览 150

没签劳动合同时发生工伤

2005年2月,经人介绍,杨亮来到南京市建邺区的一家机械设备厂工作。进厂后,法律意识淡薄的杨亮并没有想到与机械设备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设备厂也就没有为他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这就为杨亮今后的索赔之路埋下了隐患。上班的第二天下午,杨亮下班回家,途经双闸五星菜场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了伤。5天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对方负全部责任,杨亮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亮就再也没有去设备厂上班。他一方面对事故的肇事者进行了,要求赔偿;另一方面申报了工伤鉴定。之后,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杨亮所有损失。8月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杨亮属于工伤,并由委员会作出了九级伤残的鉴定。在得到相关鉴定结果后,杨亮就来到设备厂,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设备厂给付相应的工伤。

但设备厂认为,你一个刚做了两天的工人,还没签劳动合同,能有什么赔偿?事故发生一年后,他来到建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设备厂赔偿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共计48480元。建邺区劳动仲裁委受理了此案。

民事赔偿能否与工伤赔偿并用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各项有关待遇,均应由该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支付。设备厂不缴纳保险的做法不当,因此杨亮在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应由设备厂承担。《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原有的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原《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替代。《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裁决。

所以,仲裁委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设备厂应该支付给杨亮相关补助金。2006年5月,仲裁委裁决设备厂支付杨亮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51014元。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