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向法院起诉,此时要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6-06) 浏览 126

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向法院起诉

吴某于2004年12月进入实业公司工作,从事品检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吴某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468.08元。吴某在实业公司工作至2008年12月8日。

2008年12月10日,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故吴某于2009年3月诉诸法院。庭审中实业公司主张合同未签系吴某拒绝签订,因吴某旷工3天,公司系按自动离职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要付经济补偿金吗

1、本案应当认定实业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实业公司主张吴某旷工三天以上,按公司规章制度属自动离职。吴某对此不予确认,虽吴某未提供实业公司不让其进入公司的证据,但根据吴某申请仲裁时间,认为吴某的陈述较为可信,故对实业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实业公司系无故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应支付吴某经济赔偿金。

2、实业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实业公司主张吴某拒绝与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提供了公告,但该公告系实业公司单方制作,实业公司又未提供该公告张贴过及其他相应的证据,故对实业公司该主张亦不予采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同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现买业公司已支付迅某1倍工资,故应再支付1倍工资差额。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