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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向单位追索工资差额,无书面证据录音证据也有效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6-06) 浏览 153

职工向单位追索工资差额

2013年6月,王某到某电子公司工作。2014年5月,经协商一致,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近日,王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称入职时双方约定的月工资应为3200元,但实际每月只领取2700元,公司负责人承诺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将差额一并发放,故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工资差额部分。

庭审中,公司首先否认王某每月工资3200元的说法,并提供了王某每月签字领取2700元的工资表。王某则当庭提供与公司总经理的对话录音,其中清楚地显示入职时双方约定月工资3200元。在事实面前,公司最终同意补齐差额工资。

无书面证据录音证据也有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减少劳动报酬产生纠纷,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入职时,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数额,而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致使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大多数劳动者都知道因减少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电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只能证明王某每月领取2700元的事实,若庭审时王某未能提供录音证据,则不能证实公司存在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正是由于王某了解证据的重要性,并积极主动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才扭转了在举证责任上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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