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索赔
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张某2002年2月2日与某外资热水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对方驻徐办事处销售经理一职。张某自入职以来共签订过五期劳动合同,均约定其从事销售工作,但均未在合同中填写工作地点,而实际工作地点一直为徐州。2009年4月底,对方书面通知张某将其工作地点变更为南京。
张某以对方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为由,未到南京上班,而是继续在徐州工作。同年6月中旬,用人单位以张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张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对方支付加班工资等费用请求。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索赔
一、用人单位未与张某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对方一直未成立工会,在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是缺乏工会处理程序,亦违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金双倍的标准支付张某赔偿金。张某提供的工资单等证据已证实其自2009年6月中旬之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对方应支付张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至劳动合同非法解除之日止的赔偿金,并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加班情况,用人单位应提供而未提供张某离职前两年内的考勤记录,根据这两年内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计算加班费用。对于两年以外的加班费,张某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无法得到支持。
四、用人单位与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继续工作期间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工资,因无法律规定,因此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