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因朋友圈诉苦被辞退,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女士因在朋友圈发布一段表达心情的文字,被公司误解为对工作不满,最终被辞退。记者昨日(2日)获悉,李女士应获得单位经济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该案被认定为北京首例以微信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
李女士曾在北京市东方美时代女子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美公司)担任库管。她表示,2013年6月4日,因家中有事心情低落,她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段文字,内容为:“扪心自问,不知还能坚持多久,人做事,天在看。”然而,公司法人代表唐女士却误以为她是在抱怨工作,随后将其辞退。李女士随后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及未休年假工资等。
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东方美公司需赔偿李女士2万余元,但公司不服,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女士已于6月5日主动提出离职,并在6月6日完成工作交接,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李女士则认为,唐女士在看到其朋友圈内容后,回复“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已明确表达了辞退的意思。随后,唐女士于6月6日通过短信通知其离职,并要求当日办理交接,进一步印证了公司因她的朋友圈内容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女士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与李女士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她在朋友圈中的评论具有明显的管理意图,且后续要求员工在微信平台自律发言,表明该评论并非个人意见,而是代表公司行为。因此,东方美公司因李女士的微信内容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补发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开始使用微信作为电子证据。该案作为北京首例因微信内容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例,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法官提醒劳动者,在使用微信等社交平台时,应谨慎对待自己的言论,尤其是在工作群或办公群中发言。同时,作为电子证据,微信内容在法律认定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劳动者应注意取证方式、及时性以及补强证据的收集,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