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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串岗受伤是否算工伤?法院判决明确界定工作原因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9) 浏览 202

吴某原为某仪表公司的一名招聘工人,从事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的工作,其工资按计件方式计算。某日,吴某在上班期间发现同车间铆上盖岗位人手不足,影响了自身岗位的正常流程,遂前往协助。在协助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右手被机器压伤,造成残疾。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但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原因”与“本职工作”并非同一概念,不能简单等同。用人单位若认为“工作原因”仅指从事本职工作,属于对法律条文的狭隘理解,缺乏法律依据。职工在串岗过程中,虽然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与本职工作存在关联,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和工作效率,本质上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工作原因”,从而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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