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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只签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合同违法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9) 浏览 296

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过面试、口试和笔试后,决定录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告知她:“根据公司规定,所有新入职员工必须先签订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500元,待试用期通过后,再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资调整为3000元。”陈女士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

劳动监察大队在调查后确认,该公司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关系的一部分,也应包含在合同之中。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仅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而应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即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体现,而非单独签订。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不仅有助于规范用工行为,还能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为双方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当前,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不了解的情况,将试用期与正式劳动合同分开处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也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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