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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期间工伤赔偿责任归属解析:原单位是否需承担责任?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9) 浏览 404

A公司与B公司有着多年合作关系。2003年3月,B公司因设备检修,请求A公司派遣技术人员协助处理。双方达成协议,由A公司技术员田原临时借调至B公司工作,借用期为6个月,工资由B公司支付。同年9月10日,田原在维修设备过程中发生工伤,右手被齿轮挤伤,造成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治疗后,右手感染坏死,最终不得不进行腕关节截肢手术。

2004年1月出院后,田原向B公司索要治疗费用及伤残相关待遇,但B公司表示,根据借用协议,仅约定支付工资,未涉及工伤保险内容,因此伤残费用应由原单位A公司承担。田原随后又向A公司寻求赔偿,A公司则认为田原是在B公司安排的工作中受伤,应由B公司负责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由于两公司互相推诿,田原于2004年2月18日自行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要求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关于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在借调或聘用期间发生工伤,由借调或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然而,《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进行了调整,明确指出职工在借调期间因工受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可另行约定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指出单位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若职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使用“借调”这一术语,而是强调“指派”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存在单位指派员工至其他单位工作的行为,无论是否为借调,均适用该规定。

在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关系可能出现分离,例如在软件行业中常见的“劳务外包”模式。许多在知名IT企业办公的员工,并非该企业的正式员工,而是由中小IT企业派遣至大企业现场工作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和发包方的双重管理。这种情形与传统的借调有所不同。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因此被进一步扩大,只要存在指派行为,劳动者即可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保护。在今后可能出现的争议中,需明确是社保代缴、借调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这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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