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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漏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法律解析与实务操作建议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99

某公司在与员工甲建立劳动关系时,存在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员工甲自2008年1月1日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员工甲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他一直保持沉默,直到2008年5月1日,公司进行劳动合同普查时才发现遗漏。随后,公司提出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表示同意,但要求公司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否则他只愿意将补签日期定为2008年5月1日。

对于员工甲提出的要求,从法律角度来看,由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且是因公司疏忽导致未及时签订,员工主张双倍工资是合法合理的。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公司可以选择不立即支付双倍工资,而是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设定为2008年5月1日。因为员工通常不愿意因公司未支付双倍工资而终止劳动关系,即便未来发生争议,其起诉的可能性也较低。即使员工日后提起诉讼,公司最多只需支付3个月的双倍工资,而不会面临其他额外处罚。

在补签劳动合同后,公司仍应向员工甲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由其签收。若员工再次拒绝签订,公司应在2008年6月1日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若已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避免类似问题,建议公司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签订、保管和存档制度。对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应注意以下几点:

A、时间把控:应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
B、形式要求: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若员工拒绝,则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C、证据保留:应注意收集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如意向书、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以备后续可能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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