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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旷工被辞退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北京法院一审判决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43

某员工因旷工被单位辞退,随后通过短信方式向公司请了几天事假,但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双方因此引发劳动争议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中,被告刘女士于2009年9月14日入职原告农加农公司,9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岗位为销售部副经理。9月26日早上,刘女士通过短信向部门经理请假,内容为:“吴经理,我生病了,今天不能过去了”。部门经理随即回复:“你的那些东西放哪了”。同日下午,刘女士再次发送短信请假,称家中有急事,预计最快于10月8日返回上班,但部门经理未作回应。9月30日,农加农公司以刘女士连续旷工三天为由将其辞退。

刘女士认为,部门经理未回复其请假短信,应视为同意请假,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后刘女士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10年5月31日,仲裁委作出京东劳仲字[2009]第353号裁决书,认定农加农公司应向刘女士支付2009年9月14日至9月26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839.08元。

农加农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该笔工资。刘女士亦不服裁决,提出反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返还其垫付的办公费用16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刘女士在试用期内因故未到岗,但其是否履行了请假手续是本案争议焦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内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刘女士主张未回复即为默许,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农加农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但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刘女士2009年9月14日至9月26日的工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刘女士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至于其反诉中提出的经济补偿金、办公费用报销及赔礼道歉等诉求,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农加农公司向刘女士支付工资1839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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