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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替妻子上班被撞伤,代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87

苏大姐是某区市政局环卫处的职工,自2008年2月起,她与丈夫老陈开始轮流负责清扫工作。在一次替妻子上班的过程中,老陈不幸被撞受伤。随后,他向区市政局环卫处申请工伤认定,但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将环卫处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苏大姐与老陈确实存在轮班打扫卫生的情况。老陈自述其从未在环卫处领取工资,也未到环卫处报到,日常工作由妻子安排,工作路段与妻子相同。法院在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指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应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此外,法院强调,认定劳动关系不仅应考虑外在表现,如工作证、工资表等,更应结合内在特征,如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实质性的管理,包括工作安排和劳动纪律等方面。本案中,老陈虽然从事的是环卫处的清扫工作,但并未接受环卫处的管理,也未领取工资,工作服为妻子所有,因此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苏大姐与区市政局环卫处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老陈的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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