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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当天出车祸能否索赔?法院判决关键点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179

2013年3月,江西籍员工唐某进入王某经营的模具厂工作。然而,王某并未依法为唐某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工伤保险。2013年10月20日,唐某向模具厂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当天下午5点多,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头部受伤,住院治疗超过两个月。

2014年2月,唐某将模具厂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工伤赔偿。双方对此次事故是否构成工伤存在争议。王某认为,唐某已提交辞职报告,劳动关系已解除,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唐某则主张,虽然他提交了辞职申请,但王某并未同意其立即离职,也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正式终止,他因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旨在保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期间能够正常运营,因此劳动者在通知期内的离职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不予批准。本案中,王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在唐某提交辞职报告后已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因此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唐某与模具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事故发生时尚未解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应被认定为工伤,唐某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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