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外出期间受伤,劳动者能不能被定为工伤?
因公外出期间受伤
孙某系某公司员工,2014年6月10日上午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当他在公司准备去提车时,不小心摔倒造成四肢不能活动,后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某向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行政部门于2012年3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根据受伤职工本人的工伤申请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结合有关调查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工伤认定标准,没有证据表明孙某的摔伤事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认定孙某摔伤事故为工伤事故。孙某不服市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者能不能被定为工伤
庭审中人社局辩称,孙某因公外出期间受伤,但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本人注意力不集中,脚底踩空,才在下台阶时摔伤。其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故孙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判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