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被降职降薪后辞退,员工诉公司获补偿。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6-15) 浏览 145

被降职降薪后辞退

张女士2010年9月入职我爱我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书》,同时约定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薪随岗动。双方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三年。张女士的工作岗位是置业顾问,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佣金提成。张女士的月基本工资为1400元,但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张女士的工作业绩调整其工作岗位以及薪资,不视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张女士曾任我爱我家公司东城区内的一家四星级房屋中介店的经理,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9811元。不过2014年1月1日,张女士从四星买卖店经理降为二星级置业经理,收入也随之下降。1月份工资为2031元,二月份1239元,三月份1624元,四月份1029元。2014年5月下旬,我爱我家公司停止了张女士作为置业经理的办公权限。2014年6月1日,我爱我家公司解除了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

张女士随后以我爱我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员工诉公司获补偿

东城仲裁机关审理后,裁决我爱我家公司支付张女士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对此,我爱我家公司不服,起诉至东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张女士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东城法院在受理了我爱我家公司诉张女士劳动争议一案后,依法由该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杨文起法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对于张女士的月工资标准,我爱我家公司开始称张女士的月工资表为1460元,后又改成为2500元,对此张女士不予认可。为此法庭要求我爱我家公司提交张女士的工资明细单及相关证据,但公司未能提供。

庭审中,我爱我家公司代理人、张女士及代理律师参加了诉讼。杨文起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并在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于2015 年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我爱我家公司支付张女士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13日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