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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要万元加班费,单位拒绝提供打卡记录败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6-17) 浏览 123

员工索要万元加班费

2012年10月12日,乔某到沈阳某健身俱乐部工作。在职期间,担任桑拿部主任,月1223元。2014年3月31日,乔某与健身俱乐部,健身俱乐部支付给乔某经济补偿金1550元,但一直没有支付加班费。乔某认为,她按时上班,平均每月加班14.4天,单位应支付她的加班工资。

由于双方对加班工资的给付标准及数额协商不成,2014年5月12日,乔某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健身俱乐部另需支付乔某经济补偿金535元,加班费16891.2元。仲裁后,健身俱乐部不服,于2014年8月19日起诉到法院。

单位拒绝提供打卡记录败

法院认为,乔某于2014年3月31日与健身俱乐部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4年5月12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为2014年3月31日,因此,乔某申请仲裁时并未超过仲裁时效。由于健身俱乐部未提供乔某出勤记录,故对于乔某提出平均每月加班14.4天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健身俱乐部提供的工资表中没有关于加班费的记录,因此,健身俱乐部认为已发放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和平区法院判决健身俱乐部给付乔某经济补偿金535元、加班费14973.56元(1223.33元÷30天×150%×14.4天×1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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