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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打架被开除能否索要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公司合法解除合同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213

于先生因与业户发生冲突被公司开除,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均未获得支持。2005年11月27日下午,于先生身穿小商品市场的工作服,与在该市场经营水果的业户发生争执,经派出所调查,确认是于先生首先对业户胸部实施了殴打,并与他人发生拉扯。次日,即11月29日,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于先生打架为由终止其劳动关系。

于先生不服,认为公司解除合同属于违法和违约行为,遂向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额外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但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于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确认其行为构成违约,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9120元,以及仲裁费用320元。

商品城公司则辩称,于先生在工作期间身穿单位工作服与业户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依据2003年制定的《解除违纪职工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将打架斗殴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并规定此类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于先生于1999年5月15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约定,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西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于先生在工作场所穿着工作服与业户发生冲突,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行为合法,不存在违约。因此,法院驳回了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于先生是否将此次冲突视为工伤。然而,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打架斗殴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法院最终以公司规定为依据,认定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合法,支持了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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