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绝公司哺乳被解雇,法院判决公司赔偿47838元
35岁的吕某是东莞某电脑公司的一名女员工。2013年1月10日,她因怀疑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为期两个月。然而,在停薪留职期满后,吕某出于保胎考虑,委托同事申请延长休假时间至四个月,但公司未予批准。之后,她向公司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公司仍拒绝批准。2013年3月14日,公司以吕某旷工三天为由将其解雇。吕某随后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吕某在孩子满一周岁内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这是她的法定权利,公司应当予以保障。虽然公司设置了哺育室,但未能做到方便和保护隐私,因此存在明显不足。此外,公司应依法保障女性员工在孕期的特殊权益。吕某已提交相关医疗证明,表明需要休息进行保胎治疗,公司未予批准并最终将其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吕某478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