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兼两职被解雇,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刘辉在赣州注册了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独资企业负责人。赵明是该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2月。自2009年3月18日起,赣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持续为赵明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2年2月。2012年2月,兴国某科技公司成立,刘辉担任副董事长。随后,刘辉推荐赵明与兴国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工资发放至同年8月。之后,赵明与兴国某科技公司之间产生争议,该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以赵明旷工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赵明与兴国某科技公司分别将对方作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决,认定兴国某科技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赵明2012年9月的工资8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250元,以及差旅费报销1666元。
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劳动者通常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由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建立人事档案。尽管赵明在与赣州某科技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兴国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对于已处于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或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状态的劳动者,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法院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赵明与兴国某科技公司之间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在该情形下,若赵明请求在新用人单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及福利待遇,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