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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子连遭三次换岗拒绝执行,公司能否将其开除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06-21) 浏览 89

哺乳期女子连遭三次换岗拒绝执行

练女士是渝中区人,在重庆某公司从事销售内勤工作,她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期至2014年3月26日。

2012年2月,练女士开始休产假并于同月29日生下一女。同年5月31日,练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公司上班。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公司告诉她,她的岗位已被其他人代替了。

2012年6月14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审价工作,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15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成本核算,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仍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18日,公司再次安排练女士从事库房管理工作,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仍未去公司上班。

同年6月27日,公司以练女士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练女士的劳动关系。

公司能否将其开除

2012年12月24日,练女士向南岸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赔偿自己3。1万余元损失。

庭审中,重庆某公司辩称,公司对练女士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练女士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需要支付其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练女士的哺乳期应为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3月1日。妇女在哺乳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重庆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证实对练女士的三次调整岗位得到了练女士同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单方解除练女士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某公司支付练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300元。重庆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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