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开了病假单但未请假,公司能否合法开除员工?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99

章某于2009年10月8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先后与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的期限为2013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公司《员工守则》明确规定:“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或虽递交请假单但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以及请假逾期不归者,均视为旷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将作除名处理。”该守则在员工入职时已人手一份,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2012年12月4日,章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在医院就诊,医生开具病假证明,建议其休息15天。章某随后在家休养。12月7日,公司通过电话联系章某,指出其已连续三天未提交病假单,要求其尽快补办手续,否则将按旷工处理。章某于当日提交了病假单。

12月19日,章某再次前往医院就诊,医生再次出具病假证明,建议继续休息15天。但章某未向公司报备,也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直接居家休息。12月24日,公司张贴通告,以章某自12月19日起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缺勤为由,认定其构成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依据《员工守则》决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章某认为其在家休息属于病假,不应视为旷工,且公司已知晓其病情,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他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要求公司支付12月份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从法律角度来看,章某在第一次休病假时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公司已及时提醒并补办手续。而在第二次病假期间,尽管章某持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但其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请假义务,也未到岗提供劳动。在公司已明确告知相关制度并善意提醒的情况下,章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司规定。正如二审法院所指出的,即使存在医疗证明,劳动者仍需履行请假手续,否则即构成旷工。因此,公司依据《员工守则》对章某作出除名处理,并无不妥。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