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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病假单但没有请假,公司能否开除职工?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06-21) 浏览 115

开了病假单但没有请假

章某2009年10月8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3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1 日。公司《员工守则》规定:“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或虽递交请假单,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以及请假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处理。旷工连续三天者,作除名处理。”《员工守则》在新员工入职时便人手一册。2012年12月4日,章某于医院就诊为腰突症,医生开具病假证明,建议休息15天,张某随即在家休息。12月7日,公司电话联系张某,称其未提交病假已三天,催促其提交病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张某于当日提交了病假单。12月19日,张某再次就诊,医生开具病假证明,再次建议休息15天。张某随即在家休息,未告知公司,也未向公司办理病假手续。12月24日,公司张贴通告,以章某自该月19日起未办请假手续、擅自不来上班,构成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为由,依据《员工守则》对其给予除名处理。章某认为其在家休息系病假,并非旷工;且病假是连续的,该公司是知晓的,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月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公司能否开除职工

章某在第一次休病假的过程中已经存在程序违规的问题,经公司提醒方才补足了请假手续。在第二次休病假的过程中,章某虽手握医院出具的病假单,仍不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在《员工守则》有明确规定,且公司已经善意告知的情况下,认定章某系连续旷工已超3天并无不妥。正如二审法院所言,当章某于2014年12月19日再次就诊,医疗机构又出具“医疗证明”后,章某理应告知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然而尽管章某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但此一事实并不能替代、免除其作为劳动者应履行请假手续的义务。因此,章某在未告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形下,也未至该公司提供劳动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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