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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被强行终止合同,单位是否违法?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6-22) 浏览 138

孕期女职工被强行终止合同

古女士状告的是某某区一家制衣厂。原来,古女士从2011年应聘进入该家制衣厂做车头工,保险一直都由厂方缴纳,双方合同到2011年4月底。但2014年3月11日,制衣厂以古女士自2014年2月至3月10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上班,连续旷工超过20天,严重违反厂规厂纪为由,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由此,制衣厂除2014年1月17日、3月16日分别向古女士发放两次工资各1000多元外,未再向其发放工资。

对此,古女士以“自己怀孕,并已向老板娘请假”为由状告该制衣厂,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生育医疗费及生育产假工资等。

单位是否违法

“女性怀孕生子不仅是其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对社会的延续,所以,保护女职工生育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法官表示,目前仍有很多单位将怀孕妇女视为负担,通过降薪、调岗、解除合同等违法的人事管理手段将其“赶出”单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一旦引发诉讼,单位几乎都以败诉告终。

法院认为补缴养老保险符合法律规定,其余不予支持。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补偿费。因此,4S店最终除养老金外,还应支付季女士赔偿金、医疗补偿金、产假期工资、年休假工资及2011年10月工资等合计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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