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局再发列车事故 致两人死亡
郑州铁路局再发列车事故
财新网消息:12月14日凌晨2时50分,郑州铁路局瓦日线51083次(新乡机务段SS4-938/343号)机车,行驶在瓦日线长子站至长子南站间K6+354处,撞死两名铁路职工。据财新记者了解,上述两名死亡人员为郑州铁路局月山工务段巡道员和防护员。上述人士称,两人在巡视线路时为避让本线列车,到邻线避车时被邻线通过的单机撞上死亡。
这是继12月10日郑州铁路局管段内列车撞死六名铁路职工后,五天内再次发生路内伤亡事故。铁路安全事故频发到底是谁的责任?谁来为这起事故负责?死者家属该向谁申请赔偿?小编接下来为您解答。
工伤死亡如何赔偿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工伤死亡的赔偿问题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劳动者在进行作业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对严重的工伤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坚决不能赔钱了事。更多关于劳动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您可咨询法邦网专家律师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