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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鱼卡刺致窒息死亡,法院判决重新认定为工伤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81

2016年3月31日,钱某某中午下班后在工厂餐厅用餐,午餐为米饭和鱼。饭后,他与马某一同前往车间办公室休息。13时30分上班点名结束后,钱某某向工友表示,嗓子不舒服,可能是中午吃鱼时被鱼刺卡住了。到了15时30分左右,他的嗓子开始沙哑,工友们建议他尽快去医院治疗,但钱某某认为五点半就下班了,决定再坚持一会儿。17时30分后,钱某某怀疑自己吃鱼卡了刺,前往职工宿舍旁的私人诊所就诊,医生未发现鱼刺,仅开了头孢类消炎药。钱某某以为只是小问题,便回到宿舍与工友一起打牌。到了21时30分,他的嗓子疼痛难忍,无法讲话。工友见状,立即叫来私家车送其前往医院。经医院诊断,钱某某因急性会厌炎引发窒息,最终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1日凌晨4时死亡。

2016年9月8日,钱某某的父亲钱某向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吃鱼导致疾病为‘伤’,不属于疾病”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随后,钱某向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或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活动中,因受到不良因素影响而造成的伤害或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以下情形下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吃鱼卡刺致窒息死亡,法院判决重新认定为工伤插图

第十五条则规定,职工在以下情形下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职工,可享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第(三)项情形的职工,则可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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