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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被解雇后索要欠薪 公司用零钱支付引发热议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60

小芳(化名)上个月被所在公司解雇,但她的1万多元工资及业务提成一直未到账。日前,在江岸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公司最终承认欠薪事实,并于4月22日派人送来一袋零钱支付欠款。经过劳动监察大队7名工作人员两个多小时的清点,确认支付金额为10250元,其中包括2420枚一元硬币以及若干张5元、10元、20元等面值的纸币。此前,小芳在汉口台北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工作,公司与她于4月19日达成协议,承诺在4月22日前支付共计10300元的薪酬。然而,公司未能按时履行承诺,劳动监察大队再次介入督促。最终,三方约定于4月24日下午2点30分,在劳动监察大队现场完成工资支付。(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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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公司解雇后,除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外,若符合特定情形,公司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况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 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3. 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 依据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满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三倍标准支付,但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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