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年逾六旬与单位构成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判支付劳务费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7-18) 浏览 135

案情:年逾六旬老人与单位构成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索要补偿遭拒

2008年3月,时年58周岁的原告李某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其职责是门卫,原告与被告双方商定工资标准每月7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将原告登记在职工名单当中,原告在劳动的过程中,被告通过银行将每个月的工资汇至原告账户,但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保手续。2010年4月1日,原告满60岁,原告没有提出退休申请,此后原告继续为被告当门卫。2011年5月,被告辞退原告,当时被告尚欠原告两个月的劳务费未发,计1400元人民币。原告于2011年8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退休年龄、主体不符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仲裁委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结果:退休人员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索赔无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超过了退休年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与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由于此时双方没有劳动关系,要求双倍补偿工资没有事实根据。原告在满60岁以后为被告做门卫,应认定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所拖欠的1400元系劳务费,而不属于法律含义上的工资,故被告应支付拖欠的1400元而不应双倍补偿。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