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缴职工养老保险金 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被驳回
案情:公司拒绝为职工缴纳劳动保护非
从1990年开始,李某就一直在夏邑县某农机公司工作,在2003年的一次出差途中,李某因工受伤。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某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7月经夏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工伤待遇,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得知公司自从2003年11月起一直没有为自己交纳企业应负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深知养老保险重要性的李某再次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公司为李某补缴2003年11月至2009年7月份的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时将李某档案移交失业管理所,享受失业保险。裁决送达后夏邑县某农机公司不服,诉至夏邑县人民法院。
结果:公司应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诉请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公司应依照国家规定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移交档案到失业管理机构,并告知李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遂依法判决夏邑县某农机公司为李某交纳企业应交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并移交档案失业职工管理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