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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客户资料泄露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福州法院终审驳回索赔请求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23

员工离职后客户资料泄露,福州某外贸公司指控唐先生侵权并索赔,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请。

2005年3月1日,唐先生应聘进入福州某外贸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工作。同年11月27日,唐先生离职,并签署书面承诺,表示将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包括书面文件和电脑数据,不保留、复制或泄露这些资料,也不从事同行业业务,否则自愿承担1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公司也表示,对唐先生此前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予追究。

不久后,该公司通过老客户反馈,怀疑唐先生在离职时带走其曾负责的客户资料,并与原客户进行直接交易。为此,公司于去年3月13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局随即对相关经营点进行突击检查,查封并扣押了现场所有书面和电脑资料。

外贸公司认为,客户名单、产品报价单等信息是在长期经营中积累的,具有商业价值,且公司已采取加密、安装防毒软件等保密措施,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条款,唐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唐先生则辩称,客户名单和进货渠道等信息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公司未能提供这些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也未证明其合法来源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此外,被查封的资料并非其所有,因此与他无关。

福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应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实用性和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特征。外贸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和产品报价单确实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但法院在调取工商局扣押的资料并进行分析后,发现并无充分证据表明这些资料属于唐先生,也无其在场的相关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唐先生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驳回了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支持侵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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